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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共同適用

水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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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80065341號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

第三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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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水質分析項目包括水溫、鹽度、溶氧量、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總氮、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總磷、懸浮固體、濁度等。另外,為配合資料分析,可測定氨氮、總凱氏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磷酸鹽、葉綠素等資料。

水溫(
水溫可影響水的密度、粘性、蒸氣壓、表面張力等物理特性,在化學方面則可影響微生物的活動及生化反應的速率等,因此對於水質優劣的研判,是一關鍵必要的檢驗項目。將高溫之廢污水排放到水體,不僅使得水中的溶解氧急劇減少,並將使得水體中的生物加速生殖及呼吸作用,勢必使得好氧生物快速死亡,導致於水體生態系統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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