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論壇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

關於"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必看的小常識!

 

 

 

 

今天來分享一下法律常識吧!



如果有人在網路的公開場合如(論壇、部落格等)有明顯侮辱的言詞,

而且是針對特定人或情緒化的謾罵,

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實類這型的告訴比想像中還要簡單,

並不需要一開始就跑法院、找律師那麼麻煩,

基本上只需要完成以下兩個步驟:


1. 存證

如果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個案,建議先交寄存證信函,

存證信本身沒有強制效力,但在多數問題中,都能得到不錯的回應,

簡單來說,對方收到你的存證信,就知道你要果然要"認真",通常會出面道歉了事。

(這是比較好的情況,雙方拿出誠意解決)


若換成網路的情況,也可以用MAIL的方式寄送,

雖然對方未必會收到(可能變成垃圾信)。

但依照經驗收到以後都會很快有回應,

例如之前在友站發生疑似詐欺事件,

事主龜起來,我的委託人請我代發存證MAIL,隔天問題馬上就搞定了。


以下是存證信的範例:


主 旨:茲因台端(XXX先生,帳號OOO)

於2011-05-09 在小惡魔論壇上公然公然侮辱本人一事。



二、說 明:

(1)2011-05-09 13:23

(2)在公開論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2109362&p=35

(3)該討論串瀏覽人次為 29333人

(4)台端因無端事由,以"笨人"辱罵之。(圖片存證於附件)


三、 辦 法:

(通常說明賠償、道歉之辦法)




七日時限(自收件日起)一過,

本人將申告訴諸法律,

循法律公斷之。


聲明人:XXX

2011 年 5 月 09 日





2.告訴

很多人都會認為跑法院很麻煩,

但是對於這類"刑事案件",

其實只要受害人或(委託的法律代理人)到當地警局報案,

大約花十五分鐘做完筆錄即可,報案時可以將相關資料一併交付。


之後警方就會發函"請"對方到當地派出所"說明"

這個階段通常警察都會跟當事人"曉以大義",

跟他說只要雙方達成和解,根據告訴乃論規定可以隨時撤告,

如果對方堅持提告的話,全案就可能交付檢察官依照程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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