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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男先播卡通影片海綿寶寶給女童看,

女童覺得無聊,彭男就帶女童上2樓看A片...

 

 

 

 

 

 

放A片誘女童「玩海棉」 竹科男判1年10月

 

新竹市1名在竹科工作的31歲彭姓男子,

去年4月17日早上,趁早餐店老闆5歲女兒跟他回家玩耍時,

拿A片誘女童替他打手槍,彭男還摸女童下體猥褻。

 

由於被告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被害人家屬也願原諒,新竹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彭男判1年10月,緩刑4年。



警方調查,彭男經常到鄰居經營早餐店用餐,並常逗弄被害女童。

案發當時,彭男先播卡通影片海綿寶寶給女童看,女童覺得無聊,

彭男就帶女童上2樓看A片,女 童好奇詢問彭男,彭男回以「玩海綿呀!」女童回說「我也要玩」,

彭男教女童學A片情節脫掉他褲子,並幫忙打手槍,彭男還摸其下體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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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案:

 

大家看這個新聞,

應該會覺得很扯,

但是由於有些法律用語,

所以也許會有人不清楚,到底有沒有人要被關啊?!

 

容我解釋一下,

台灣的法律是這樣的:

性犯罪通常是刑事案件,非告訴乃論,

所以一旦被舉發,就得進入司法程序,

就算當事人、家屬選擇原諒,也無法直接"銷案"

 

但是刑事 和 民事是分開的兩個部分,

刑事上的罪,是針對你犯了這法律,可能面臨幾年的刑責,

民事上的問題,在此就單純是跟賠償金額有沒有辦法達成"和解"

 

有趣的是,

法律是基於事後補償的原則,

如果"民事"能夠跟被害者達成和解,

也就是你賠償金出夠多,讓對方"原諒你"的話,

刑事這邊的法官就會認為你很有悔改的誠意,儘量給予"最輕的判決"

 

本案中,

最後被判緩刑4年,

到底是啥意思呢?

 

簡單而言,

就是只要四年內不再出事情,

這個犯罪者就不需要去坐牢啦!

 

大家覺得很奇怪嗎?

其實這種案例也出現在之前當紅MA事件...

 

Makiyo友寄認罪-300萬和解 檢求緩刑免蹲苦牢

 

因為家屬願意和解,

所以最後的狀況,

極有可能是賠錢了事,也不用牽扯到做不做牢的問題了!

 

 


話說回來,

"竹科"真是最倒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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