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警告:

本篇文章內有過度主觀的內容,正義魔人請勿進入。

 

 

 

 

 

 

 

台灣很多意識形態的團體,

往往一廂情願的對抗"不公不義"的各種問題,

從之前的竹科、中科環保問題,甚至王家居住正義問題,

其中抗議數十年的"議題",就屬核能發電廠第四號(核四)了吧?

 

這些人認為,

只要是對的事情,

就值得拋頭顱灑熱血,

殊不知另外一個層面而言,

"中觀者"往往就會反過來"利用"這些意識形態,為自己賺進大把鈔票。

 

這個部落格最終的內涵,

希望大家都能夠理解,

人們如果總是使用"直觀"的角度,

勢必會淪為有心人士操控的"目標",

除了自嗨以外,一邊為自己勝利慶祝,

但其實從頭到尾都是一個局,意識形態的棋局。

 

 

 

我用最簡單的敘述來說明一遍,

請先看這是維基百科上的簡易大記事。

 

  • 核能第四發電廠計畫,早在1980年便已提出,在1982年至1986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也編列新台幣110億元,並執行三十一億餘元。1986年,當年發生車諾比事件行政院長俞國華有鑒於各界質疑聲浪不斷,加上用電成長趨緩,指示暫緩興建;同年7月,未執行的七十九億預算遭立法院凍結。
  • 1992年,立法院預算委員會通過解凍核四預算案;1995年、1996年又分別通過核四預算1126億餘元。
  • 1996年5月24日,立法院通過「立刻廢止所有核能電廠之興建計畫,刻正進行之建廠工程應即停工善後,並停止動支任何相關預算且繳回國庫」之決議。[2] 行政院隨即於6月12日提出覆議案。10月18日,在民進黨新黨黨團缺席下,覆議案獲得通過。
  • 1999年3月17日,核四廠正式動工。
  • 2000年10月27日民主進步黨總統陳水扁,為了履行選舉中對反核人士做出的承諾,由行政院張俊雄院長宣佈將不繼續執行由立法院通過的核四興建預算案。
  • 2001年1月15日,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20號解釋文,略以:「核四停建屬於國家重要政策的變更,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亦有聽取的義務。立法院作成 反對或其他決議,應視決議的內容,由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也就是說,行政院未事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而片面宣布 停建核四,立法院未參與重要決策,大法官認為與憲法規定不符。在釋字第520號解釋文以及鉅額違約金的雙重壓力下,經行政院與立法院多次協商,最後在2月 13日由行政院張俊雄院長與立法院王金平院長簽署協議書,達成核四復工協議。
  • 2001年1月30日, 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一次臨時會,國民黨、親民黨、新黨黨團及無黨籍聯盟由立法委員鄭永金等九十一人提動議案。最終以135:70的比數表決通過決議: 立法院依大法官會議所作第五二0號之解釋意旨,再予確認核能四廠預算具有法定預算效力。反對行政院逕予停止核能四廠興建之決定;行政院應繼續執行相關預 算,立即復工續建核能四廠。
  • 2001年2月14日,行政院正式宣佈第四核能發電廠工程復工。
  • 2010年7月9日,核四進行系統測試時,因不斷電系統未能啟動而當機28小時,超出核子反應爐可接受的8小時安全期限。[3]
  • 2011年6月13日,立法院審查10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預算案,其中包含核四140億追加預算。環保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指出,該預算案為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前 提出,未包含針對地震、海嘯等災害進行改進的計劃,也無公開預算細目,呼籲立法院應予刪除。而國民黨團以多數黨身份,否決民進黨停建核四,以及核電廠不得 延役的提案,通過140億追加預算。同時通過的國民黨所提的對案,要求審慎辦理包括耐震及防海嘯能力在內的核能安全總體檢,核四也應經管制機關審查同意 後,才能運轉發電[4][5][6]
  • 2012年05月16日,台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涉嫌圖利核四廠業者數千萬元,放水讓廠商以不符防輻射規格的低價次級品濫竽充數。一旦發生核災,恐近1千萬人得撤離,整個台北市新北市逾600萬人須淨空[7]

 

一言以蔽之,

核四發電廠簡單而言,

就是吵了半天停工、停工半天復工,

復工之後又抗議,抗議之後又協調,

協調之後又復工、復工之後又繼續吵到天荒地老永遠蓋不完....................

 

每一次的"停工"

反核團體都會認為這是"聖戰的小勝利"

但是對於廠商而言,這卻是"非常大的勝利"

我個人認為,政府和廠商也許從來都沒有想把核四"快快蓋完"的意思... 

而"環保團體"就是非常好的煙霧彈,畢竟用"順應民意"這個理由,在"民主社會"中總是完美藉口。

 

下面我點到為止,

其他留給大家自行想像吧。

 

發包需要砸錢,

"停工"也需要錢,

發包之後又停工,需要更大的預算。

停工之後又重新開工,當然還得"追加預算",

追加預算之後因故又無法如期竣工,就是所謂"無底洞"了...

 

我們姑且相信台電官員都很清廉,

沒有任何貪汙、收受回扣的事件的話,

只算相關工程承包商的利潤,每次算10%的淨利就好,

就這樣停工、復工、重編預算、停工.... 的輪迴,上千億就這樣飄來飄去,

價格大到國內大概沒有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能準確的精算中間實際的"真實收益"。

 

 

 

好吧,

如果你是"相關廠商",

請問你是否希望環保團體來舉布條呢?

 

 

 

 

 

 

相關新聞參考:

 

 


【聯合晚報╱記者沈明川/台北報導】2010.04.05 02:40 pm

台電勞工董事:政府如不追究停建責任 很難對國人交代

根據台電內部資料指出,核四停建損失金額高達1350億元,若再加計工程費追加848億元,合計約2200億元,相當於全國民眾平均每人損失約1萬元。

民國89年10月27日,前行政院長張俊雄宣布停建;90年1月15 日,大法官會議對核四停建做出520號解釋,直指行政院停建的決策過程有重大瑕疵,同年2月1日立法院通過續建,13 日行政院長張俊雄與立法院簽署復工協議,於2月14日復工,核四停建僅110天。

停工再復工 重新發包、工程銜接問題複雜

核 四自90年2月14日恢復興建後,總投資額也由原來核定的1888億元,增加至2335億元。可是由於停工再復工,涉及重新發包、工程介面銜接等複雜工程 善後問題,致使原本一號機預定要在民國93年完成商業運轉,因受停建影響,延至95年7月15日商轉,後又因種種原因,不得不再將商轉時間延至98年7 月15日,現在再延至100年底。

一號機商轉要再拖延至明年底,台電勞工董事姚江臨表示,核四總工程費現在將追加至2736億元,比原本的1888億元,多出848億元。

根據台電內部的「計算帳」,核四第一、二號機組分別延後至100年與101年底商轉,共計延後89個月,期間可能的發電量為1348億度,替代發電成本增加約1350億元,其中特別是在97年由於國際能源價格飆漲,當年替代發電成本增高達370億元之多,相當驚人。

合計核四「停建110天」造成的損失竟高達2200億元,姚江臨痛批說,政府如果不追究「核四停建」的責任,實在很難對國人有一個公平的交代。

姚江臨說,兩部機組每年可以共減少二氧化碳排放1億6000 萬噸,但這部份的效益卻也要延至100年底之後才能發揮出來。

 

 

 

 

 

 

廉政署出手 搜查核四弊案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兩家資本額800萬、1千萬,沒有防核能力的小電器公司,竟能承包台電核四高達4.4億工程,經濟部與台電監督機制破功,核電廠與人民安全無人把關,檢察總長黃世銘下令嚴辦涉案官商。

台電技術處副處長兼龍門核四施工督導組長林俊隆,在廉政署檢察官毛有增、於知慶、林俊儀昨指揮40多名廉政官,執行對台電總公司、核四廠、包商揚合實業、禾企國際等5處搜索行動後,即被列為被告,並將在晚間10點訊後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不排除聲押。

黃世銘指出,國營事業董事長並非部會首長,若非涉及弊案不法金額相當龐大,符合特偵組對「特殊重大經濟犯罪」的偵辦範圍。最高檢察署會將這類貪污舞弊案交由廉政署及地檢署偵辦,但他已下令,嚴辦涉案官商。

廉政署指出,台電龍門核四施工處,在96年5月24日公告辦理核四電器導線管路設備等2個核能材料採購案,招標底價為4億4,500萬元,標案分由96年1月才成立的揚合實業、禾企國際兩公司得標,但得標廠商所提供的料件,經驗估後不具防制輻射功能,明顯違反合約規定。

經查,揚合與禾企資本額各僅1千萬、800萬,為一般小型電器公司,根本不具產製防核電器導線管路設備能力,卻能順利得標,因此遭人檢舉其中「有鬼」,廉政官昨將負責督導的林俊隆、揚合負責人廖進順、禾企負責人陳倖秀及兩名台電承辦人員等帶回偵訊。

據指出,禾企公司魏姓董事所有詹記公司疑與禾企交叉持股,而詹記據悉曾承包核一、核二及核三廠工程,檢方正偵查相關可疑案情,及台電上層有無涉案及包庇不法情事。

另台聯台南市黨部主委陳昌輝與部分台南民眾,昨天包車北上到特偵組陳情,要求偵辦台電及中油弊案,平息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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