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規新聞,如果對方已明確拒絕,
仍提出過3次的見面或是交往要求,可以做為罪犯加以制裁!!!
韓國警察廳11日在警察廳公告部落格公告,
如果對方已明確拒絕,若還是提出過3次的見面或是交往要求,可以做為罪犯加以制裁。
這個規定已經在3月22日就開始實行,
韓國警察有鑒於近年來異性變態追蹤頻傳,
甚至發生因為被對方拒絕而造成對方的人身安全上威脅。
比如用手機簡訊、打電話和跟蹤等方式騷擾對方,
導致對方產生恐懼感,以至於女性不斷要求警方保護自身的人身安全。
依這條法律規定,在對方表明拒絕之後,
若對方還是鍥而不捨提出要求,則可以被當做變態跟蹤行為。
即使不到3次,只要造成對方恐懼不安報警處裡後,
仍然不停止,也同樣視為犯罪。但如果沒有明確拒絕,那麼追求者都不算觸法。
這個規定引起很大迴響,贊成者認為法律能遏止變態的行為,
保護當事人的安全。然而反對人士則質疑,為什麼求愛必須要被數字所限制。
原文網址: 韓國怪法:被拒絕後繼續追3次以上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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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案:
各位想像一下,
如果這法律真的在台灣"實施"的話,
究竟會變成什麼樣的景象呢? 真能把問題根本解決嗎?
其實台灣現在也有"類似"的法律,
像是對於跟蹤,警告還不離去的話警察可帶回訊問,
或是電話類的騷擾而造成的精神損失,女生也能在民事上求償。
縱使如此,
這幾年來身邊的女性朋友,
幾乎每一個都有被"比較誇張"的怪人追求過,
例如每天"找機會接近",或是照三餐打電話"關心",
更誇張的還有"在教室外等你下課"或甚至"你家門口堵你"的也有耳聞。
用騷擾的方式追求女生,
無論法律、道德上都是該被非議的,
然而,中觀而論,我們更該去理解的,是這些人的"動機"。
一昧地用道德與法律去限制,若無法理解他們的心態,也是無濟於事。
回想當年我還是阿宅的時候,
有幾次真的也讓異性認為"想離我遠一點",
但我比任何人都知道,我並沒有要嚇跑對方的意思,
而我心中真正的願望,就只是想要更接近她,沒想到適得其反。
現實中,
無論被稱為變態也好,
或是所謂"癡漢"也罷,
這樣的行為或許正表示著"想滿足什麼"的欲求,
年輕男生估計更好理解,就是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吧。
每當看到這些"怪人"被扭送警局,
或是像是日前某大學阿宅喜歡對方卻殺死女同學的案例,
這樣的行為從社會的角度確實令人髮指,
無論什麼理由,我們都不該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
但套用一句NLP的原則- "人都是選擇當下自己認為最好的選擇"
真正關鍵的問題是,什麼原因讓"惡徒"們會認為傷天害理是最好的抉擇?
排除精神疾病患者,
如果是一個心理正常、健康的人,
卻做出這樣"行為",從NLP的角度解釋,
這些人也是做出了他自己認為最好的選擇。
常聽到有人這樣說-
"要不是我真的潦倒我也不會找地下錢莊..."
"要不是快餓死了,我也不會幹出綁架案....."
"要不是我交不到女友,我也不會......"
"我只是想要跟我的女神更進一步......."
人的問題,
大都在於"沒選擇",
一個選擇叫沒選擇,
兩個選擇叫進退兩難,
三個選擇才是選擇的開始。
當人有了更多的知識、經驗、體驗後,
可以利用的"資源"就更多,
如何讓自己選擇更多,就是人一輩子的課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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